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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5-11-10 15:35:25来源:杰恒蠕动泵 阅读数: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1月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25年10月17日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令第820号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监测能力与水平,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支撑。
明确适用范围与核心工作框架
        《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将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公共监测、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行监测均纳入规范范畴。监测工作将坚守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三大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多元工作机制。
        为强化监测基础保障,国家将健全监测制度和规范标准,加快打造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现代化监测网络,全面推进监测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将监测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为监测工作有序开展提供坚实资金支持。
分领域细化监测活动规范
公共监测:强化网络建设与信息管理
        针对公共监测,《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国家和地方将分级构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监测站点设置需严格遵循规范,避免重复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监测站点及设施,也不得干扰其正常运行。
        在区域协同监测方面,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将为区域协调发展、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实施提供数据支撑,跨行政区域监测将推进信息共享与数据互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严禁任何违法发布行为。
自行监测: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
        企事业单位需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温室气体排放及生态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符合规范的监测方案,并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与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接。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需定期进行维护校准,自动监测设备需接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络,发现数据异常时需及时报告并完成修复。
        企事业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直接责任,《条例》明确禁止篡改、伪造数据等六种弄虚作假行为。原始监测记录需至少保存5年,相关监测信息需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技术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标准与业务行为
        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此类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按规定完成备案并提交书面承诺,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还需取得资质认定。技术服务机构需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业务,不得超出业务范围经营、转委托业务或接受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需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强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追究
        《条例》构建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鼓励采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制度,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将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作出严格规定:侵占、损毁监测站点等行为,将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违规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将责令停产停业;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事业单位将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技术服务机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责,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技术创新与公众参与
        国家将积极鼓励生态环境监测先进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与应用,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推动监测领域技术升级。同时,建立监测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支持对监测数据进行深度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
        为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需依法及时处理,保障公众监督权利。《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全链条管理,筑牢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监管执法和公众监督提供坚实保障,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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